別再犯了!奢侈稅常犯的19個狀況,認真筆記起來
國稅局提供「奢侈稅常見疏失或違章型態」,提醒民眾留意,以免遭補稅處罰!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財政部國稅局表示,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俗稱奢侈稅)條例自2011年6月1日起實施迄今已滿3年,
為避免民眾不諳奢侈稅條例規定,未申報繳納奢侈稅遭補稅處罰,該局特別針對歷年查核奢侈稅案件,蒐集彙整民眾最常發生的疏失或違章19型態,提供民眾參考及自我檢視,以免因疏失而遭到補稅處罰。
奢侈稅常見疏失或違章型態表列如下:
類型
疏失或違章型態--未依規定辦竣戶籍登記
■未於銷售日(即訂定銷售契約日)前將戶籍遷入,致未符合自住房屋規定。
■未於「持有期間」將戶籍遷入,誤認只要過戶前將戶籍遷入即可符合自住房屋規定。
■誤以為「直系親屬」辦竣戶籍登記即符合奢侈稅自住房屋規定。依規定自住房屋應由所有權人、配偶或「未成年直系親屬」辦竣戶籍。「未成年直系親屬」僅限定為所有權人之未成年子女。
■因換屋購買新房地,嗣後出售原房地(買新賣舊),未於銷售日(舊房地訂約日)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遷移至新房地。
■原來已有一房地,因工作需要又購買新房地,嗣後因調職、資遣等非自願離職因素,須於2年內出售新房地(買新賣新),如果戶籍已遷至新房地者,未於新房地出售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遷移至原房地。
持有期間算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