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別再犯了!奢侈稅常犯的19個狀況,認真筆記起來

 

國稅局提供「奢侈稅常見疏失或違章型態」,提醒民眾留意,以免遭補稅處罰!
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財政部國稅局表示,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俗稱奢侈稅)條例自2011年6月1日起實施迄今已滿3年,

為避免民眾不諳奢侈稅條例規定,未申報繳納奢侈稅遭補稅處罰,該局特別針對歷年查核奢侈稅案件,蒐集彙整民眾最常發生的疏失或違章19型態,提供民眾參考及自我檢視,以免因疏失而遭到補稅處罰。

奢侈稅常見疏失或違章型態表列如下:

類型

疏失或違章型態--未依規定辦竣戶籍登記

■未於銷售日(即訂定銷售契約日)前將戶籍遷入,致未符合自住房屋規定。
■未於「持有期間」將戶籍遷入,誤認只要過戶前將戶籍遷入即可符合自住房屋規定。
■誤以為「直系親屬」辦竣戶籍登記即符合奢侈稅自住房屋規定。依規定自住房屋應由所有權人、配偶或「未成年直系親屬」辦竣戶籍。「未成年直系親屬」僅限定為所有權人之未成年子女。
■因換屋購買新房地,嗣後出售原房地(買新賣舊),未於銷售日(舊房地訂約日)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遷移至新房地。
■原來已有一房地,因工作需要又購買新房地,嗣後因調職、資遣等非自願離職因素,須於2年內出售新房地(買新賣新),如果戶籍已遷至新房地者,未於新房地出售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遷移至原房地。

持有期間算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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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合一稅 放寬自住屋免稅條件

 

工商時報【記者林淑慧╱台北報導】

攸關不動產業的房地合一稅,自用住宅免稅條件可望放寬。財政部原本規劃,自用住宅免稅優惠僅限一戶一屋者,但高層認為條件太嚴,決定放寬為擁有多屋者,出售其主要居住的房產時,免課房地合一稅,全台約有743萬戶可望受惠。

財政部已將房地合一稅修正草案,列為下會期優先法案,財政部長張盛和上周向行政院報告新版房地合一稅規劃,毛揆雖尚未拍板定案,但已定調房地合一稅以輕稅為要,以能修法通過為最高原則。

財政部表示,原先的自住宅免稅是比照奢侈稅規定,以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戶者才適用,但據了解,行政院討論時,認為自用住宅一戶免稅,並不符合我國民情,全台灣擁有1至3戶房屋的人,就有743萬人,影響太大,因此要求財政部檢討。

財政部決定參考美國和澳洲等國的不動產課稅制度,讓擁有多戶房屋者能選擇其中一戶自用住宅,享有免稅;房地合一實價課稅上路後,原房屋交易所得的重購退稅制度不會改變,讓換屋族維持免稅,再搭配長期持有減徵優惠,可望減輕課稅負擔。

為抑制短期炒作歪風,財政部對於自用住宅免稅條件,仍堅持必須持有5年以上出售,同時必須有實際居住事實,才能適用免稅優惠。即使是自用住宅,若是在買進後2年內出售,則無法享有免稅,反而要按20%差別稅率加重課稅。

在排富條款方面,財政部原設定總價在2000萬元以上的房屋,無法適用自住宅免稅優惠,且全台一體適用,但外界批評全台房價差距很大,一體適用並不公平,而且也剝奪高所得者的租稅人權,因此如果是出售自用住宅,並無門檻金額規定。

另外,在奢侈稅退場後,2年內的短期不動產交易,財政部初步訂定以差別稅率20%,加重課徵房地合一稅,但巢運等社運團體認為稅率太輕,奢侈稅一旦退場,政府將無政策工具可抑制房市短期炒作,財政部不排除提高稅率至30%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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